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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撰稿: 发布时间:2022-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报废实施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采用“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相关仪器、设备、家具的安全、完好,认真执行本规定,服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部门、个人三级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党政办主任主管,各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具体使用人员负责。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使用部门或个人对所使用固定资产负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为按照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在学校建账的以及低值的仪器设备家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求,填写学院货物服务等采购申请单,并由部门领导和学院经费本负责人签字。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预算经费进行统筹规划,同时要考虑使用存放、安装环境等条件,不能盲目或重复购置。

第九条  党政办负责按照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单进行购置。党政办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航监字[2002]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进行购置,使用部门配合购置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党政办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购置、安装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建账、资料保管工作。安装和验收工作则由党政办与使用部门共同完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  相关使用部门或个人须要对所使用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出现物品损坏时,应及时向党政办报修。

第十三条  相关使用部门或个人须要进行规范操作,保障所使用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相关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所使用固定资产拆改、外借。因工作确实需要的,必须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批准并由管理员登记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十五条  相关使用部门或个人须要做好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并在发现安全问题时第一时间上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和党政办主任。

第十六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要按照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获赠、调拨、保管、报废,定期进行账、物、卡核对,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维护

第十七条  党政办负责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十八条  相关使用部门或个人应及时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修维护,党政办负责维修信息的反馈。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可向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所使用物品的报废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擅自处置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固定资产应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注销手续须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按原价扣除折旧费以后的净值予以赔偿。具体的处理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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